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創新與創業管理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 |
96.09.26 96學年度上學期第1次學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96.10.11 96學年度上學期第2次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96.10.17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通過 |
96.12.26 96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學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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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教學及研究,提供學生跨院系之整合性學習環境,特訂定本創新與創業管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由本校技術及職業教育學院、管理學院舉辦,並組成創新與創業管理學程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第二條 |
本學程主要目的在於整合本校商教、會計、企管、資管、數位所及其他相關領域之課程,以培育創新與創業管理學程之基礎商管人才。 |
第三條 |
為訂定本學程方向,並執行學程之推動,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二至十四人,由學程主辦單位推薦名單報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並由委員互選一人為學程召集人,任期亦為一年。 |
第四條 |
本學程相關課程由本校相關系所支援教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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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修習資格 |
第五條 |
本校技職學院、管理學院及其他學院相關系所之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均得申請修習本學程,外校相關系所學生亦得適度開放修習。 |
第六條 |
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小組之審核,未通過審核之學生亦可修習本學程課程,惟各課程之修習以具有學程資格之學生為優先。各課程其它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
第七條 |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期辦理一次。本學程每年招收人數由本小組決定後公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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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課程 |
第八條 |
本學程分為基礎課程、進階課程及支援課程,課程分類請參見本學程課程架構。 |
第九條 |
學程應修科目與學分須符合下列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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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應至少修畢本學程二十學分,其中基礎課程與進階課程須十八學分,方頒授學程修業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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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程應修科目中,符合下列任一項規定之課程,至少須達9學分:
1.不屬於學生本系所、雙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之應修課程。
2.不計入學生本系所、雙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之畢(修)業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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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各系所課程內容與本學程相近之科目能否抵免,由本學程委員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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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
第十一條 |
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第七條之規定,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其主修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之規定。 |
第十二條 |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
第十三條 |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列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
第十四條 |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規定辦理。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
第十五條 |
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向本校學程設置單位申請核發本學程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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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預修採計與學分抵免 |
第十六條 |
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辦理抵免,但以他校所修課程抵免者以六學分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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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 |
第十七條 |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大學畢業生,若成為本校研究所學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總學分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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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
第十九條 |
本辦法提院、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