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金融證照與實務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 |
100.02.23 99學年度下學期第1次學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0.04.27 99學年度第2次技職學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100.05.11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100.05.18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報告備查 |
102.06.19 101學年度下學期第2次學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102.09.17 102學年度第1次技職學院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102.11.27 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
103.5.14 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教學及研究,提供學生跨院系之整合性學習環境,特訂定本金融證照與實務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設置及修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
為訂定本學程方向,並執行學程之推動,由學程設置單位組成金融證照與實務學分學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由學程設置單位推薦名單報請校長聘任之,任期一年,其中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 |
第三條 |
本學程相關課程由本校相關系所支援教學。 |
第四條 |
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均得申請修習本學程。 |
第五條 |
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委員會之審核,未通過審核之學生亦可修習本學程課程,惟各課程之修習以具有學程資格之學生為優先。各課程其它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
第六條 |
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期辦理一次。本學程每年招收人數由本委員會決定後公佈之。 |
第七條 |
本學程分為基礎課程及進階課程,課程分類請參見本學程課程架構。 |
第八條 |
學生至少修畢本學程應修科目20學分,其中基礎課程須至少6學分,且應修科目至少9學分不屬於且不計入學生本系所、雙主修、輔系或其他學程之畢(修)業學分數,方頒授學分學程修業證明,相關說明請參見本學程課程架構。 |
第九條 |
各系所課程內容與本學程相近之科目能否抵認,由本委員會認定之。 |
第十條 |
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第七條之規定,修讀學程學生,已符合其主修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學程規定之科目及學分,得檢具相關證明,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但總修業年限仍應符合大學法修業年限之規定。 |
第十一條 |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
第十二條 |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列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
第十三條 |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規定辦理。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
第十四條 |
凡取得修讀學分學程資格之學生修畢該學程規定學分者,得檢具歷年成績單,經學程設置單位及教務處審核通過,由教務處發給學程證明書。 惟前項所述學生修畢學程應修科目中,至少一科但未達9學分不屬於學生本系所之課程,或雙主修、輔系、其他學程之應修課程,得由該學程設置單位發給學程證明書。 |
第十五條 |
學生因修習本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依本校學分學程設置要點辦理。 |
第十六條 |
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予以承認。 |
第十七條 |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大學畢業生,若成為本校研究所學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學程總學分計算。 |
第十八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
第十九條 |
本辦法經院、校課程委員會議審查通過,並提教務會議報告備查,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